因生態環境違法的上市公司或發債企業將披露生態環境影響相關資訊,生態環境部徵求意見稿

2021年9月24日,生態環境部就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發布徵求意見稿,新發布的「管理辦法」覆蓋了更多企業,包括產生了顯著環境影響的非上市公司,也提出了更多的披露要求。

妙盈研究院2021-11-17
#披露#環境#中國

覆蓋政策:企業環境資訊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稿);企業環境資訊依法披露格式準則(公開徵求意見稿)

發佈日期:2021年9月24日

狀態:公開意見徵求結束

在2021年6月28日,中國證監會發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修訂)」,規定被列為重點排汙單位的上市公司需在年報中披露排汙資訊和污染防止情況後,9月24日,生態環境部就企業環境資訊披露發佈徵求意見稿,計畫將重點排汙單位中的非上市公司和非重點排汙單位但上一年度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也納入強制披露範圍。本輪意見徵求已於10月24日結束。

執行流程

企業範圍

根據管理辦法,重點排污單位、被列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和上一年度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重大處罰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需要根據規定披露環境信息。

其中,重大處罰主要包括被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被限制和暫停生產進行整治、被依法吊銷生態環境相關許可證等情形。

披露範圍

除對於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企業,和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實施的附加披露要求之外,這三類企業均需要披露的企業生產環境信息有污染防治情況,廢水/廢棄/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廢棄物產生、貯存和利用,二氧化碳排放等。

但是值得關注的是,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欄目,管理辦法僅要求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進行披露,披露的範圍包括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二氧化碳實際排放量,配額清繳情況等。

處罰

根據管理辦法,未能依據要求披露環境資訊的企業,包括未披露,披露不真實、不完整、不合規,和超過規定時限披露等,將會被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將違規行為納入企業的環保記錄。

上一年度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重大處罰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需要額外披露其融資行為所對應的環境信息,包括融資形式(股票、銀行貸款、債券等),資金金額、用途,和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影響和保護等信息。

最新征求意見稿的發佈與生態環境部2021年5月發佈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一致。該改革方案定下的工作安排顯示,2021年內將印發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因此,正式版本的「管理辦法」文件預計會在今年底發佈。此外,根據工作安排,2022年還將修訂上市公司、發債企業信息披露有關文件格式。

新發佈的「管理辦法」覆蓋了更多企業,包括產生了顯著環境影響的非上市公司,也提出了更多的披露要求。但通過企業名單可以發現,「管理辦法」規定的披露情形並非長期固定,其制定的主要目的在於監督企業是否產生嚴重的環境影響,以及違規企業的整治情況。重點排污單位在退出重點排污名錄後即不需繼續披露。因上一年度環境違規而被要求披露的企業則需要連續披露披露三年,若在此期間沒有再次出現違規行為,之後則不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