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态环境违法的上市公司或发债企业将披露应对生态环境影响信息,生态环境部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24日,生态环境部就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发布征求意见稿,新发布的「管理办法」覆盖了更多企业,包括产生了显著环境影响的非上市公司,也提出了更多的披露要求。

妙盈研究院2021-11-17
#披露#环境#中国

覆盖政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1年9月24日

状态:公开意见征求结束

在2021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规定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需在年报中披露排污信息和污染防止情况后,9月24日,生态环境部就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发布征求意见稿,计划将重点排污单位中的非上市公司和非重点排污单位但上一年度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也纳入强制披露范围。本轮意见征求已于10月24日结束,预计今年内会发布正式规定。

执行流程

企业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重点排污单位、被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和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处罚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需要根据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其中,重大处罚主要包括被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被限制和暂停生产进行整治、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等情形。

披露范围

除对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企业,和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实施的附加披露要求之外,这三类企业均需要披露的企业生产环境信息有污染防治情况,废水/废弃/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废弃物产生、贮存和利用,二氧化碳排放等。

但是值得关注的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栏目,管理办法仅要求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披露,披露的范围包括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二氧化碳实际排放量,配额清缴情况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发布信息。

处罚

根据管理办法,未能依据要求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包括未披露,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不合规,和超过规定时限披露等,将会被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违规行为纳入企业的环保记录。

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处罚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需要额外披露其融资行为所对应的环境信息,包括融资形式(股票、银行贷款、债券等),资金金额、用途,和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影响和保护等信息。

最新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与生态环境部2021年5月发布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一致。该改革方案定下的工作安排显示,2021年内将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因此,正式版本的「管理办法」文件预计会在今年底发布。此外,根据工作安排,2022年还将修订上市公司、发债企业信息披露有关文件格式。

新发布的「管理办法」覆盖了更多企业,包括产生了显著环境影响的非上市公司,也提出了更多的披露要求。但通过企业名单可以发现,「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情形并非长期固定,其制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监督企业是否产生严重的环境影响,以及违规企业的整治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在退出重点排污名录后即不需继续披露。因上一年度环境违规而被要求披露的企业则需要连续披露披露三年,若在此期间没有再次出现违规行为,之后则不需披露。